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救助金都是什么条件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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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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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救助金都是什么条件赔付的?
申请救助金的条件: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对于申请人的规定:
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 丧葬费 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申请救助金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 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金额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联系相关部门:首先可以联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向他们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核实。
提交申诉:如果联系相关部门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诉,要求重新审核。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以上措施都没有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具体来说,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金额进行重新审核和调整。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以便法院进行审理。
总之,如果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联系相关部门、提交申诉和寻求法律帮助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3. 江苏道路救助基金如何偿还?
江苏道路救助基金不需要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以及丧葬费用等。如果事故责任人无法承担这些费用,基金将承担垫付责任。
因此,江苏道路救助基金不需要偿还。
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基金帐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5.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谁来还?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由汽车保险公司来还。
因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汽车保险公司等共同设立和管理,用于赔偿未投保或者投保了但责任保险限额不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而汽车保险公司承担了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业务,为车辆责任事故提供保障,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赔偿时,应该由汽车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此外,汽车保险公司也需通过提高保险费等方式维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社会福利保障措施,其设立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引导驾驶人保持安全行车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6. 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三种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三种情况如下: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出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救助基金将垫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如果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如果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 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 7 日的抢救费用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7.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
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帮助受伤或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以下是道路救助基金的一般申请流程:1. 收集证据:受害者应及时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2. 报案:受害者应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道路救助基金申请的必要文件。3. 医疗救治:受害者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4. 填写申请表:在所在地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或相关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等必要文件。5. 调查与审核: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包括事故认定、医疗记录真实性等。6. 申请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并获得相应补偿金额。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异,具体流程请根据所在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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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救助金都是什么条件赔付的?
申请救助金的条件: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对于申请人的规定:
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 丧葬费 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申请救助金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 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金额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联系相关部门:首先可以联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向他们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核实。
提交申诉:如果联系相关部门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诉,要求重新审核。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以上措施都没有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具体来说,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金额进行重新审核和调整。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以便法院进行审理。
总之,如果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联系相关部门、提交申诉和寻求法律帮助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3. 江苏道路救助基金如何偿还?
江苏道路救助基金不需要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以及丧葬费用等。如果事故责任人无法承担这些费用,基金将承担垫付责任。
因此,江苏道路救助基金不需要偿还。
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基金帐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5.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谁来还?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由汽车保险公司来还。
因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汽车保险公司等共同设立和管理,用于赔偿未投保或者投保了但责任保险限额不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而汽车保险公司承担了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业务,为车辆责任事故提供保障,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赔偿时,应该由汽车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此外,汽车保险公司也需通过提高保险费等方式维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社会福利保障措施,其设立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引导驾驶人保持安全行车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6. 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三种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三种情况如下: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出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救助基金将垫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如果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如果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 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 7 日的抢救费用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7.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
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帮助受伤或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以下是道路救助基金的一般申请流程:1. 收集证据:受害者应及时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2. 报案:受害者应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道路救助基金申请的必要文件。3. 医疗救治:受害者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4. 填写申请表:在所在地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或相关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等必要文件。5. 调查与审核: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包括事故认定、医疗记录真实性等。6. 申请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并获得相应补偿金额。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异,具体流程请根据所在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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